蒙古族入住中原后,曾利用金国的《泰和律》断案决讼。元朝建立后,即下诏禁用金律,并着手制定法律,先后颁布了《至元新格》、《风宪宏纲》、《大元通制》、《至正条格》等法令。元代法规的基本内容依循唐律,形式上则是沿用宋朝编,但不叫而叫条格,因此元代法规多是条格汇编,律令判例混为一体;并且往往在某一案例前面加一“诸”字,即成独立条文,因而内容庞杂,易使吏从中舞弊,出入人罪。
至元八年(1271)以前,中原汉地断理狱讼,基本上参用金泰和律定罪,再按一定的折代关系量刑。至元八年十一月,在建“大元”国号同时,下令禁用泰和律。以后曾数次修律,都没有完成。判狱量刑,主要根据已断案例,类推解释,比附定刑,与其他封建王朝相比,司法的随意性较显著。
忽必烈
忽必烈曾公开宣示臣下:“人命至重,悔将何及,朕实哀矜。”并著重提出宽刑慎法作为元朝刑法的指导思想:“朕治天下,重惜人命,凡有罪者,必命对再三,果实而后罪之。”与唐宋相比,元朝刑法放宽了许多,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巨大进步,对犯罪处罚手段只有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五种,而且在具体实行这五种刑罚手段时司法机关也格外慎重。
元朝全盛时期的疆域
《元史》对此评价是“盖古者以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为五刑,后世除肉刑,乃以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备五刑之数。元因之,更用轻典,盖亦仁矣。出于人道主义精神,对于酷刑,元朝中央政府是大力禁止的。
《元典章》刑部二有《禁止惨刻酷刑》的专门条目,规定:“鞫狱之具,自有定制,比年以来,外路官府,酷法虐人。有不招承者,跪于瓷芒碎瓦之上,不胜楚痛,人不能堪。罪之有无,何求不得!其余法外惨刻,又不止比。今后似此鞫问之惨,自内而外,通行禁断。如有违犯官吏,重行治罪,似望体皇上恤刑之本意,去酷吏肆虐之余风,天下幸甚。”从这一条文中,值得后人细细思索的是,在元朝时代,下级州府官员一些过分的拷问手段都受到元政府的大力禁止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